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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退款去哪了?

发布日期:2018-04-26 来源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经过你们的细心教育和自己的深刻反思,我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学生的退款挪为私用。”浙江省广播电视大学龙泉分校临时聘用人员蔡某在接受龙泉市监委调查时,对自己的贪污犯罪行为懊悔不已。


  经查,2013年9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蔡某利用负责管理浙江省广播电视大学龙泉分校与浙大远程教育学院合作办学的职务便利,在报销学生的教材折扣费、教材费余额和代管费余额的退费过程中,先后分8次通过伪造学生签名的方式,共套取218名毕业生退费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并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浙江省广播电视大学龙泉分校是一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1年起至案发时,蔡某虽然是龙泉分校的临时聘用管理人员,但负责管理龙泉分校2013秋班至2017春班与浙大远程教育学院合作办学的班主任,负责办学班的日常等相关事务管理工作,其身份作为管理人员行使了公权力。


  为确保案件准确合法办理,龙泉市监委调查人员专门制定《立案调查工作方案》,指导案件调查有序合法推进,并在调查中运用了谈话、讯问、询问、调取、查询等多种调查手段。“《监察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互相制约。”龙泉市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加强同公安部门的协作,利用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手段查明了蔡某侵吞的具体数额与款项走向,明确其贪污的退费数额,进一步完善了证据链。


  2018年3月8日,龙泉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蔡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执法者说


  龙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郑建青:“监察法明确了6类监察对象,不管是编内还是编外,具不具备公务员身份,只要行使国家公权力,就被纳入监督视野。这充分体现了反腐败工作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这必将有力推动反腐事业迈向新台阶。”


  监察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互相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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